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重型機車車籍查詢資料」為本案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前曾因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7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及9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4月及4月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甫於民國96年7月2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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