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告 蕭瑋志 訴訟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被告 陳倪慧林
陳能偉 陳能純 陳能潔 陳能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初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黃松輝 沈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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