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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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 張惟傑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 律師 李世文 律師被告 侯家元 被告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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