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張仙心
被 告 連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萬元,約定每月5日匯1萬元,共分15期清償,
並立有借據為證,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15萬元未給付
,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轉帳紀錄、
借據、LINE對話紀錄等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