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866號債權人 楊雯進 債務人 林育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育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林文賓 (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林文賓之繼承系統表。
四、林文賓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