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宏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91號,本院受理案號:107年度智易字第1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方宏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更正警方搜索被告住處時間為「民國106年12月12日10時30分許」,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方宏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以被告係犯同條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云云,惟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刊登販賣系爭扣案仿冒商品訊息迄今,業已售出約200件等語(警卷第5頁),業已該當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行為,而非僅止於「陳列」,然因起訴法條條項相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自106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止,在樂購蝦皮拍賣網站張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上網瀏覽選購而公開販售,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認罪行,並已與被害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商紀梵希有限公司均達成和解,態度尚稱良好,有各該和解書在卷可稽,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已婚育有1名年僅10歲之幼子,須扶養妻、子及身心障礙之胞姐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素行、本件遭查獲之仿冒商品數量、獲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如附表所示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陳稱本件共獲利新臺幣5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1│仿冒「CHANEL」│52件│瑞士商香奈兒│││商標枕頭套││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CHANEL」│26件│(同上)│││商標床單│││├──┼───────┼─────┼──────┤│3│仿冒「CHANEL」│26件│(同上)│││商標床包│││├──┼───────┼─────┼──────┤│4│仿冒「DIOR」商│10件│克麗絲汀迪奧│││標枕頭套││高巧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DIOR」商│5件│(同上)│││標床單│││├──┼───────┼─────┼──────┤│6│仿冒「DIOR」商│5件│(同上)│││標床包│││├──┼───────┼─────┼──────┤│7│仿冒「HELLOKI│10件│日商三麗鷗股│││TTY」商標枕頭││份有限公司│││套│││├──┼───────┼─────┼──────┤│8│仿冒「HELLOKI│5件│(同上)│││TTY」商標床單│││├──┼───────┼─────┼──────┤│9│仿冒「HELLOKI│5件│(同上)│││TTY」商標床包│││├──┼───────┼─────┼──────┤│10│仿冒「紀梵希」│2件│法商紀梵希有│││商標枕頭套││限公司│├──┼───────┼─────┼──────┤│11│仿冒「紀梵希」│1件│(同上)│││商標床單│││├──┼───────┼─────┼──────┤│12│仿冒「紀梵希」│1件│(同上)│││商標床包│││└──┴───────┴─────┴──────┘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091號被告方宏文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宏文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2月12日止,在臺南市○區○○街○○號6樓住處內,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lallsbb」登入該拍賣網站,並於拍賣網頁上刊登如附件所示、分別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販售訊息。嗣警方於105年12月12日
10時50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扣得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方宏文固坦認欲販賣而持有如附件所示之商品,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不知道這些商品係仿冒品等語。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件所示商標權人出具之陳報狀、鑑定報告、商標註冊證及被告拍賣網站頁面擷取畫面與扣案物品在卷可佐,被告上開辯解,顯係避重就輕之詞,洵無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扣案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檢察官何珩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立緯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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