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主張於民國93年2月28日向被告購買桃園縣桃園市○○○街○○○號A2棟10樓及地下一樓停車位,因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存在,爰依據房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於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4條約定:「因本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由以本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本件自應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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