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8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95年度催字第6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復華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00-00000-00│39,000元│95年3月31日│AC0000000│││││行三民分行││││││├──┼──────┼─────┼──────┼────────┼───────┼──────┼───┤│002│復華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00-00000-00│46,000元│95年3月31日│AC0000000│││││行三民分行││││││├──┼──────┼─────┼──────┼────────┼───────┼──────┼───┤│003│復華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00-00000-00│56,200元│95年4月3日│AC0000000│││││行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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