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93年6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3月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07,033元未給付,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3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3月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年息百分│││207033││││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8年3月7日│至清償日止││││207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