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 曾蕙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子晏水鑫行銷管理顧問社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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