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5號原告黃 昱閎 被告 李宗哲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