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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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968號聲請人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大 為相對人 蘇熯溏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700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70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卷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許麗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但育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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