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陳子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更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更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四││1│110│││0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史萱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