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毛惠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竺筠┌───────────────────────────────────────────────────┐│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楊承儒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6,100元│CA0000000│100年4月10日││││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