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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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捷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面額美金壹佰元之有價證券參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美金」為美國所發行之外國貨幣,得於外匯市場上兌換成新臺幣或其他外幣而流通,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係前述有價證券之一種。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捷毅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以94年度偵字第20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面額美金壹佰元之鈔票3張,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偽造之美元鈔票,為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首開規定,聲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為警查獲,經聲請人調查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而於95年1月10日以94年度偵字第20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之面額百元之美鈔3張(編號:CB00000000A、CB00000000A、CB00000000A),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偽鈔,此有該局94年10月3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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