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耀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1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耀禮於民國105年2月5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其位於新竹市○○路○○○號8樓之3現居地內飲用米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嗣於同日21時25分許,被告騎經新竹市○○路○○○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後騎車,即於同日22時8分許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05年5月19日死亡,此有網路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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