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6號上訴人 盧妙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淑惠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