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41號上訴人 張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沁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