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江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誤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 蔡江彬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江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被告姓名「蔡江彬」,應係「蔡江杉」之誤載,此有本院卷附被告蔡江杉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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