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7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張雅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黃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同。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101年
3月15日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其公司章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之決議,全體董監事復因經濟部限期改選,屆期仍未改選而當然解任,現顯無董事可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未了結事務,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101年3月15日經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1010170059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該函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及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全體董事均於96年10月9日當然解任並經登記在案,亦有經濟部101年9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101202300號函、相對人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等件為證。準此,相對人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黃紘曾任相對人之董事長,且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9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對相對人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黃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