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4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7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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