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信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