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劉維昭
被 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101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被上訴人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電話費之事件,
已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判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在案。該判
決正本業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
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02年1月17日始提起本件上訴
,亦有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是其提起上訴已逾20
日之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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