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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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62號
原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守
原 告 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祥賢
被 告 麗池花園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黃梅足
訴訟代理人 林啟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