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 律師上列被告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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