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1號上訴人 鍾秀足
丁烽烜 鍾秀春 被上訴人 鍾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萬7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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