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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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告 胡雅嵐 被告 洪子凱
吳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33頁)。然原告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