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被告龍虎寺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16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面積共238.78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萬4,422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38.78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1,228元=984萬4,422元,元以下4捨5入】;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4萬4,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