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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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111/06/09」應更正為「111/07/05」外,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