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林育輝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林俊吉 被告 林惠源 訴訟代理人 林駿凱 被告 林鎮山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惠信 被告 林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3筆(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8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00元/㎡58561/41,464,000元1,802,819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700元/㎡37.451/462,729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6,700元/㎡164.831/4276,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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