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複 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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