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421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兼上二人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包括同母異父)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 陳栢容 、 陳凃 秀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應補正 陳采柔 、 陳晉堂 、 陳晉祺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並提出陳采柔、陳晉堂、陳晉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