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5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寶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5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