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420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 陳金木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漏未記載第四順位繼承人)。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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