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 蔡慶治
蔡 楊素月 蔡佩臻 蔡佩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雪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程駿工程有限公司、 廖振魁 、 張昭 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擴張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