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032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各為何人?㈢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㈣敘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