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955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並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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