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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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琪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黃清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18日執行羈押。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於99年11月30日宣判,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將於99年12月17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9年12月13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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