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王詠薇 法定代理人 王星驊 訴訟代理人 陳株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培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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