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98號
原告 王君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 昱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