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98號

原告 王君如

林恩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 昱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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