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號聲請人 林兆啟 相對人 吳龍慶
吳龍斌
吳龍奇 吳瑞龍
吳瑞明 葉錦綢 顏龍珠
吳麗玉 吳麗華
吳昔年 吳素后 吳素真
吳滿足 吳秋燕 吳惠雯
吳炯宏
吳坤璋
吳貴梅
吳雯宜
吳銘池 吳麗君 吳芳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龍慶等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9,0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6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1/12=39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聲請人所列相對人(含民事調解狀附表一部分)「吳炯宏」,與民事補正狀所附戶籍謄本「 吳烱宏 」不符,此部分是否誤繕?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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