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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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233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振軒
訴訟代理人 劉麗滿
陳 湯永濤
被 告 高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醫療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原告主張:被告之寵物因疾病於民國96年5月31日至原告醫院
接受治療,尚有新臺幣(下同)10,100元之醫療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00元。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灣科大郵
局第161號存證信函、繳費通知單、病歷表、欠款明細、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主張
為事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