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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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邱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秀貞
書 記 官 曾東竣
通 譯 廖湘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伍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玖拾柒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30日向原告申請現金
卡(帳號: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自92年7月30
日起至103年7月30日止,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額度
內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按月清償本息,如未
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102年10月14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計
積欠210,297元未償(其中本金部分為195,065元及循環利
息部分為15,232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就其曾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不予爭執,惟抗辯:其目前還款困難,無法一
次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
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歷史資料查詢及放款帳
戶還款交易明細各1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至被告抗辯其目前還款困難,無法一次清償等
語,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
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併予敘明。從而,原
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聲請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曾東竣
法官陳秀貞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