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2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2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代理人   陳紫歆
被   告  王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2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744元及自民國99年8月2日
起至民國100年5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1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744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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