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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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鄔進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玉坤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