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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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0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元②1,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①民國9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23年11月18日②民國
9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24年1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①93年11月26日②94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元②4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3年11月26日②113年11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67,381元②390,73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126-20│田│233.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2│臺南縣下營鄉│臺南縣下│3層樓房│71│70│43│18│平│鋼筋│13│平│全部│││7│仁里村21鄰仁│營鄉下營│鋼筋混凝│.0│.3│.8│5.│方│混凝│.4│方│││││南街118號│段1126-2│土造│1│1│6│18│公│土造│7│公││││││0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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