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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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則甲、乙兩罪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非字第一九號判例要旨參照,另同院七十二年台非字第四七號、三十二年非字第六三號及十八年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亦同此旨)。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固據提出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為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因受刑人於100年5月20日為警查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故由本院以一百年度簡字第三○四六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一二號卷第9頁、第10頁)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判決書及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二○四八號、第二一一二號(本件聲請書附表漏載第二一一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院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係認定受刑人犯罪時間為不詳,非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100年5月20日上午11時許(見該判決書事實理由欄一、㈡所載),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是否係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裁判確定前,已非無疑。再者,參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12月2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覆意旨略以: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時間,受施用劑量及頻率、施用方式、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時間為甲基安非他命一至五日等語,並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認定方式,認為受刑人應係於100年5月20日為警查獲並採集其尿液時,回溯五日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應為同年月15日,顯係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00年5月9日後,揆諸首開規定及判例要旨,本件聲請即難認為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穗筠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9年6月4日│100年5月20日前不詳時間│├─┬──┼─────────────┼──────────────┤│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56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第│││││211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297號│100年度簡字第3046號││實├──┼─────────────┼──────────────┤│審│判決│100年4月15日│100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2297號│100年度簡字第3046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9日│100年10月1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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