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庚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庚錡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游庚錡因犯加重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9日│99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718、29833號│第1655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99年度易字第3334│││事實審││57號│號│││├────┼────────┼────────┼────────┤││判決│99年10月7日│99年11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99年度易字第3334│││判決││57號│號│││├────┼────────┼────────┼────────┤││判決│99年10月7日│100年1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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