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自字第28號反訴人甲○○上列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而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人 劉佩佩 尚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反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添寶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