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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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939、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